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流通部借阅管理规则

 

 

  第一章 总则
  第一条为向师生读者提供优质的借阅服务,提高馆藏图书和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,制定本规则。
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流通部提供的阅览、借还及其他公共服务。
  第三条 本规则与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,从上级规定。

 

  第二章 借还规则

  第四条读者办理校园一卡通并由一卡通中心向图书馆推送数据后,读者一卡通即具备借阅功能。
  本科新生须接受《图书馆利用课》教学培训后获得借阅权限。
  第五条 借阅功能的变更与注销:
(一)读者在办理离校手续前,须清还所借图书和所欠费用;
(二)本科生、研究生网上自助办理离校手续;
(三)教工携带离校通知单及一卡通到总服务台办理离校手续;
(四)办理离校手续后,借阅功能即予注销。
  第六条 借还服务时间:
(一)馆内自助借还机借还时间为周一至周五7:30-21:50、周六和周日9:00-20:50,室外24小时自助还书机随时可还;
(二)人工借还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:30-11:30、13:30-16:30;
(三)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13:00-17:00闭馆,停止借还,室外24小时自助还书机除外。
  第七条读者须持本人一卡通借阅图书,借还图书可在借还机自助办理或在总服务台办理,不得转借、涂改证件,不得持有双证。
  第八条读者借阅图书时应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圈画、污损、条形码脱落等,如有上述情况应主动要求工作人员做相应处理。
 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核对设备屏幕上的信息,如有疑义及时咨询工作人员。
  第九条 借阅册数和时间上限:
(一)本科生借阅册数限20册,期限为60天;
(二)研究生借阅册数限25册,期限为90天;
(三)教工借阅册数限30册,期限为90天;
(四)离退休教工借阅册数限10册,期限为90天。
  第十条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,延至开学后2周内归还;其他节假日到期的图书,延至假期后1周内归还。
  第十一条逾期未还单册图书达到15天以上的停止借阅权限。
  第十二条归还的图书12小时内系统限制再次外借。


  第三章 预约和续借规则
  第十三条读者利用预约图书服务时,需在图书馆主页“我的图书馆-个人设置中”填写有效的Email地址。
  第十四条预约服务仅限于同一种图书全部借出时使用。
  第十五条同一种图书如被多个读者预约,系统将按读者预约的先后顺序自动排序。
  第十六条每位读者预约图书数量为1册,每个预约申请有效期为60天,超过60天预约自动失效,读者须对此书再次预约。
  第十七条预约图书归还后,系统将自动通过Email向读者发送图书到馆通知。
接到通知后,读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总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。
  第十八条预约图书到馆后保留期为3个工作日,3个工作日后预约记录自动删除或转至下位读者。
  两次预约未取,暂停半年预约权限。
  第十九条已外借图书限续借一次,读者应在图书到期前登录图书馆主页“我的图书馆”自行办理续借。
  逾期图书不能续借。
  第二十条已被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。
  第二十一条最长续借期限为正常借阅期限的一半。

 

  第四章 图书遗失赔偿规则
  第二十二条图书遗失后建议读者先购书赔偿,若购买不到再做赔款处理。
  第二十三条赔书规则:
(一)读者需购买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和ISBN号相同版本的新书做为赔偿;
(二)须交纳新书加工费每册5.00元。
  第二十四条赔款规则:
(一)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;
(二)1991-1995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(三)1996-200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
(四)2001-2005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
(五)200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;
(六)多卷书或成套图书,赔偿时以整卷(套)图书进行赔偿;
(七)在做赔偿处理时,丢失图书如有逾期记录,读者须同时缴纳超期资源占用费;
(八)赔书或赔款手续办理后,找到原书不予退赔。
  第二十五条图书逾期有偿使用规则:
(一)超期归还收取图书资源占用费每册每天0.05元;
(二)单册图书最高收取20.00元资源占用费;
(三)资源占用费达10.00元以上的停止借阅权限。
  第二十六条图书破损等情形赔偿规则:
(一)归还图书时,如发现有圈画、涂抹、污损、破损、缺页、撕页等情形,视其情节,按原书价的20%-100%进行赔偿;
(二)若损坏图书条形码,每个条形码按2.00元进行赔偿。


  第五章 公共资源使用规则
  第二十七条读者按需取用在架藏书,不用时须送至原位或指定还书处,借阅期间须爱护图书、文明阅读,不得涂划、撕毁、私藏,不得未经办理外借手续带出借阅区。
  第二十八条禁止随意移动、损坏借阅区家具、设备。
  第二十九条借阅区禁止高声讲话,保持手机静音,严禁烟火和违章电器,禁止进食,饮水时避免污染藏书。
  第三十条借阅区阅览座位可用于阅览和自习,禁止占座,离开座位30分钟以上的不得遗留个人物品,贵重物品须自行妥善保管。


  第六章 附 则
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的给予批评教育,多次教育无效或违反校纪的通报相关学院、部门处理。
 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 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。原《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图书外借规则》《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赔罚款规则》《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借书证管理规则》《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还书箱使用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  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
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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